编者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重要法定权利。行权期限与标的是不是具备折价、拍卖条件等因素都将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于性质、用途特殊的建筑工程,不适合折价或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而设立的特殊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在建工纠纷案件中,判断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重点审查行使期限以及工程状况。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同时,建设工程需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且不违背建设工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者会结合工程性质及真实的情况,判断工程是否宜于折价、拍卖。若工程属主体建筑群不可分割部分,涉及业主共有权益等不宜单独处置情形,则不支持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以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为起算点,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工程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且属于主体建筑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宜进行折价、拍卖。
2018年6月2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云锦生态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别墅市政园林绿化项目发包给某甲公司,工程范围有一期别墅、联排内道路、景观、绿化、照明、喷灌、智能化、排水排污、土方等,施工面积约25000㎡,合同价款为1200万元整,以最后实际结算为准。
孙某良、富某明、莫某良三人合伙挂靠某甲公司承揽涉案工程,涉案工程资金由三人垫付,施工现场主要由富某明、莫某良负责。《云锦生态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孙某良、莫某良、富某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
乙公司和甲公司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时间各执一词,均未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6月2日,经乙公司与孙某良审核,结算工程建设价格为1524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某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甲公司当庭陈述,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各方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时间各执一词,故本案案涉工程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时间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
2020年6月2日,乙公司委托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算造价1524万元,甲公司、某乙公司均在结算书上盖章确认,该结算各方无异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以2020年6月2日作为乙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起点,于各方均相对合理。根据争议合同约定,“……余额15%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并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成……”。乙公司应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从2022年6月1日起向后延伸18个月,至2023年11月30日甲公司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2023年8月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故甲公司起诉时尚未超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据此,绿地、道路、景观、地下管道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且属于主体建筑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宜进行折价、拍卖。而某甲公司承建的工程范围有云锦生态城一期别墅、联排内道路、景观、绿化、照明、喷灌、智能化、排水排污、土方等,属于主体建筑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宜进行单独折价或拍卖。
虽然某甲公司起诉时尚未超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但案涉工程不具备单独折价、拍卖的条件,因此,甲公司不能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重要法定权利。行权期限与标的是不是具备折价、拍卖条件等因素都将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于性质、用途特殊的建筑工程,不适合折价或拍卖。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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